政府合同监管也要规范透明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31 01:29) 点击:594 |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采购物资乃至工程建设,都需要以政府为主体签订合同。由于政府身份的特殊性,如何让合同规范化,职责分明而减少日后纠纷,既是提高政府行政水平和效率,也是维护政府信誉与形象的重要工作。 今年年初,宝安区在全市首开先河出台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宝安区的做法,是在全市各区中率先出台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将政府合同的前期准备、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争议的处理、合同资料档案的管理等各个环节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宝安区的探索值得赞扬,但除了加强合同规范化管理外,通过什么途径监督公共服务合同对于合同履行具有重要意义。美国政府公共服务合同监管主要依靠四种途径:承包商报告、政府检查、公民的投诉和满意度调查以及舆论监督。 承包商报告。所谓承包商报告就是承包商合同进行中的声明。据此,政府即可通过承包商报告来考量承包商可提供服务的质量。 政府检查。检查与普通的形式化的观察不同,它取决于合同的规模、合同的内容、合同中所包含的公共服务特点等。 公民的投诉和满意度调查。接受公民投诉的部门应该正式记录,并且要让采购人和承包商以及潜在承包商充分了解,并做出回应。 舆论监督。政府有时能够通过媒体获得承包商在合同进行当中的一些违反规定的行为,并就此做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措施从而保证合同的正常进行。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政府合同日益成为政府机关开展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手段之一。大量包括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在内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大量公共服务产品的购买和提供等等,往往都通过合同的方式进行。宝安区在做好合同管理规范化的基础上,应该进一步向合同监管的公开化绩效化上继续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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