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器材买卖合同审查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31 01:21) 点击:196 |
法定依据 1.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第2号令《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第39条、第40条。 申请条件 "(一)供需双方在同一省区内; (二)购买双方具有生产、经营民爆器材资格。" 办理程序 民爆器材生产企业提交供需双方签定的《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 申报材料 民爆器材买卖合同(一式七份)。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3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四川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委托政务中心综合部窗口电话:(028)86953479 四川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民爆器材管理处电话:(028)86743887 86750591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四川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纪委监察处电话:(028)86750602 8662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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