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加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审查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31 01:17) 点击:90 |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市委富民强市六项行动计划,规范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就加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审查工作发出通知,明确工作流程、审查内容和时限要求。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劳动管理关系,依法对所管辖范围内的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合同进行审查,并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合同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成立后7日内,企业应将工资集体协商合同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申报的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的资格、合同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等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工作应当自收到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合同15日内完成。 经审查无异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协商双方送达《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审查意见书》,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即行生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资集体协商合同有修改意见的,应及时将修改意见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审查意见书》中通知协商双方。双方应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并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合同报送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经过15日后,协议双方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审查意见书》,视为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该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即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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